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时间:2017-05-27点击数: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现将《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0月17日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在2-3年内,力争全市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10家以上,建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4家以上。

第三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7人以上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原则上在1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制定出台了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上;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在孵企业数10家以上。

第四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

3、企业负责人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科技人员占员工总数的40%以上;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5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3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成熟一家,认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查签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直接报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颁发“咸宁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匾。

第七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

2、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运行机制、队伍建设、工作业绩、发展目标等)。

3、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5、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入驻市级孵化器企业可参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大学生来咸宁创业的意见》(咸政发〔2014〕11号)享受所在孵化器提供的租金减免等优惠,减免的额度由各孵化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并优先推荐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孵化器和入孵企业应是咸宁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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