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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4-14点击数:

湖科资〔2014〕006号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湖北科技学院成立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鄂教财函〔2013〕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凡以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对外投资归口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二、投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规原则:本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自有资产原则:本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是本公司的自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学校或他人资产以本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在该项无形资产划转到本公司或学校委托授权本公司后,方可对外投资。

三、集体决策原则: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时,必须通过相关会议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要认真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咨询认证。对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充分尊重和分析,尽可能地避免决策失误。

四、经济效益原则:对外投资是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确保本公司经营性资产的增值和保值,确保出资人的相关权益,应将能否有较好的投资回报放在首位。

五、规避风险原则:公司原则上不参与类似股票市场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三、投资项目选择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作为优先选择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省、市各种高新技术计划,容易获得政策支持的项目。

二、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学科优势明显,有利于学校科技水平的提高,有利学校学科发展,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通过节能减排,能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的项目。

五、通过引进技术,能替代进口、扩大进出口创汇的项目。

六、技术持有人积极性高,且投资成本低、投资回报快的项目。

七、有良好市场前景且有积极可靠的合作者的项目。

四、投资程序

第六条信息的搜集与筛选

投资发展部应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发布信息。与学校科技产业处及相关科技人员保持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和跟踪有可能形成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库,定期进行研究和分析。

第七条立项

经过筛选后,对技术基本成熟、条件基本具备、有可能进入投资考察、论证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向公司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第三条初审

公司对《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投资发展部的详细汇报,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认为基本符合立项条件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可进入项目论证程序。

第九条项目论证

进入论证程序的对外投资项目,论证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资产财务部协助,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含经济学专家)组成专家评估组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与分析(必要时增加市场调研环节),形成《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项目目前在国际、国内的背景,所处的地位及发展前景。

2、该项目技术成熟程度,主要技术难点及解决途径。

3、该项目的最佳投资规模。

4、详细的经济分析和市场预测。

5、该项目相关合作者的背景资料及相关情况。

6、投资风险分析。

第十条复审

公司根据专家评估组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再次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认真讨论。在充分听取意见,尤其是对不同意见进行反复讨论研究后作出决议。决议认为可以投资的项目,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和相关资料。

1、投资项目名称。

2、投资理由。

3、投资额及投资形式。

4、融资渠道及合作投资方的投资意向书。

5、相关投资方案(总股本、股本结构意向等)。

6、《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审批

董事会收到公司提交的《投资建议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在充分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投资项目作出决议。决议同意投资的项目,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按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需上报教育厅或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和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商务运作

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组织专人具体实施,按《投资计划书》促进项目的商业化运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1、依法依规操作,拟投资组建企业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2、互利共赢,正当维护出资人权益,履行出资人义务。

3、公司原则上使用无形资产投资,一般不以现金出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学校房产、地产等不动产进行投资。

4、以学校无形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先将该无形资产通过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划转至本公司或学校委托授权本公司后,方可投资。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的,应及时办理相关专利权属转移手续。

5、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根据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资产实力量力而行,不搞虚假投资,规避因投资不到位引发的投资风险。

6、拟投资组建企业的项目,新组建的企业一般不得冠用学校全称或简称。

第十三条后续管理与服务

新的企业工商注册工作完成后,作为出资人之一,还需认真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支持企业做好后续管理和服务。

1、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做好董事、监事及企业高管人员的选派或推荐工作。

2、积极支持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3、企业工商注册工作完成后,应向出资人出具出资人证明或股权证明书,出资人证明或股权证明书由公司资产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

五、投资变更

第十四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在认真履行出资人义务和权益的同时,应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决定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

第十五条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审批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十六条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含股权转让)应依法依规运作。需进入股权交易市场的,应依法通过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所投资企业进入正常发展期以后,连续两年未向出资人按股比分派红利的,公司应予以充分重视。通过适当方式详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计,或提请股东会、董事会认真讨论研究或启动股权转让、退出机制。

六、其他

第十本办法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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