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资〔2014〕008号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凡以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在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学校已将过去由学校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统一划转至本公司。本公司应及时与相关企业联系办理股东变更事宜。股东变更后,在所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按本规定实施管理。
二、股权管理
第四条凡以咸宁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外投资,在所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由公司资产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资产财务部对本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外投资在所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应进行认真的分类、登记、存档等工作,并负责与学校国资、计财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六条资产财务部对本公司所投资企业开具的出资人证明或股权证明书(原件)应妥善保存,所投资企业总股本或股本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相关企业索取变更后的出资人证明或股权证明书,并与变更前的相关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条所投资企业开具的出资人证明或股权证明书应明确载有以下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全称。
(二)企业总股本数量。
(三)本公司总投资额、投资形式(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有形资产额度等)及投资日期。
(四)本公司占有股份数量。
(五)本公司占有股份比例。
(六)所投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七)所投资企业加盖公章。
三、股权收益
第八条所投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后,资产财务部负责与相关企业联系、核对,及时将应分配利润收回并入账。
第九条所投资企业进入正常运行后,如连续两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资产财务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公司领导。必要时,责成派出董事向投资企业董事会提出财务审计议案。公司可与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会议或提请领导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四、股权交易、变更
第十条为了更好地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确保公司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可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报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对所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减少投资或转让投资需进入股权交易市场的,应依法通过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股权交易工作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资产财务部协助。
第十四条股权交易工作完成后,资产财务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做好分类、登记、存档工作,并及时通知国资、计财等部门做好经营性资产的调整和变更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湖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