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6〕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2006年4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高校科技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协调发展,把发展高校科技产业作为我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作为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高校自身改革发展的战略重点。
2.发展高校科技产业要以转化科技成果和实现产业化为目的,以本校优势与特色学科为依托,以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重点,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发展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发挥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
3.正确处理高校科技产业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促进高校科技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新型的高校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4.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科技企业的产权关系。高校要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建立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清产核资结果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5.高校要设立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6.高校应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依法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除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既可以新设,也可以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科技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应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7.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
(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8.高校科技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9.高校科技型企业改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10.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改制科技企业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和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1.高校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应以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所投资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评估后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机构入股投资科技型企业。
12.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对于部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对于部分长期亏损或投资无回报的学校参股科技企业,学校资本要依法撤出。
13.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科技企业的投入资本。
14.高校科技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校内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及投资活动;学校领导不得在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的控、参股科技企业中兼职;除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大学科技园外,高校科技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校名或校名的简称。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发展
15.鼓励高校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在与高校明确相关责任与权利,完善有关手续,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离岗期限一般为三年,在三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的,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
16.高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限为两年。在该期限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17.高校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科技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科技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校与创办科技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18.高校科技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认定条件的,经相关部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高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19.高校要制定教师和科研人员在教学岗位、科研岗位与科技企业之间合理流动的管理办法,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从事技术开发的成果或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聘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国家作出较大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
20.高校要重视科技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诚信高效”的科技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21.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在人员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22.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府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3.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高校科技企业创新基金,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创新基金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扶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及环境科学等我省优先发展领域中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进一步加强对高校科技产业的领导
24.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领导,为高校科技产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5.各高校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机构,理顺工作职责。涉及科技企业改制的学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和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我省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应在2006年底之前完成。
本《意见》所指的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企业是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科技企业,部(委)属和市(州)属高等学校科技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