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规〔2013〕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湖北省就业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政 厅
2013年8月21日
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湖北省就业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级扶持资金”),对入驻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场租、水电费补助。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3〕3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三条扶持对象:
(一)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
(二)毕业五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扶持的创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成立时间在2年内,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工商登记住所和经营场所在省级示范基地内;
(二)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半年以上的。
第五条扶持标准:
对入驻孵化的创业企业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场租、水电费补贴。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兴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免收创业者场租、水电等费用的省级示范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六条申报办法:扶持资金由省级示范基地组织创业者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条件的部属、省属高校和省直单位所办省级示范基地,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申报材料应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名册》(附件2)。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基地可向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重点审查孵化基地与入驻孵化对象签订的入驻协议(包括场租、水电费等约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开展情况等。初审通过后,将《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扶持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3)等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申报扶持对象进行审核后,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资金扶持数额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资金。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创业企业银行账户或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将扶持资金拨付至所在地财政局,再由财政局拨付至创业企业银行账户或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拨付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省级示范基地在年度抽查评估中未达到标准的,或3年期满后未获得重新认定的,不再享受扶持资金补贴。
第九条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企业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地可按照《湖北省就业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办法。享受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省级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