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7-05-27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台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第五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评价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导下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建账、建卡、核算、处置、非转经等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履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能,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对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检查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校经营性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校经营性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参与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申报、监督、检查和划转等管理。参与学校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及法人离任或企业破产审计、清算工作。

第九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合署办公。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委托的资产经营活动,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经营事务,负责校办企业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协调校内各种经营活动,承担独立法人责任。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

5.经国有资产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行政管理方式和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财企[200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4号、第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3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2]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1.单位申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国有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申报手续,填报《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材料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学校批准的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的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出资单位的近期财务报表

(7)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校出具的资产证明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2.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会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3.主管副校长批准。根据申报单位、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4.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学校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1)专项登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相应的台账,如实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2)专项审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3)收取占用费。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学校各单位占有的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59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造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校内各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和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各单位资产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尽快使其变现或申请调剂处置。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捐赠以及报损报废等。

1.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性质前提下,在学校各单位之间以无偿划拨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对外投资。指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含所属独立核算的二级企业)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包括与其他单位联营。

4.出租出借。指对其他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资产,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或占用费的资产处置。

5.抵押担保。指用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为本单位贷款进行资产抵押的一种法律行为。

6.捐赠。指用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的国内重大救灾或慈善事业的救济性捐赠行为。

7.报损。指对发生的呆坏账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8.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资产处置权限

(一)学校各单位之间经营性资产的无偿或有偿调入、调出,不论价值多少,一律报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各单位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凡重大投、融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学校审批,并且实行决策失误追究制。

(三)严禁各单位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严格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因生产经营确需办理银行抵押贷款的,必须报学校审批。

(四)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对外出租、联营的,必须报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合同签订前,应将合同条款报学校审查。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需要报学校审批的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首先向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证明及资料。

(二)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实并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同意资产处置的文件批复。

(三)各单位根据学校批复文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调整资产、资金账户余额。并按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划转和调账;其次对实物资产的报废(除房屋、建筑物外)要逐一进行清点,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对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包括转让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计入相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产处置损益,不得设置小金库、做账外账或私分。

第六章经营性资产的评估、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应遵照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原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蚀,确保经营性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进行评价与考核,并结合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评价与考核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状况及经营业绩的主要指标有: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性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

(1)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经营性净资产÷期初经营性净资产)×100%

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视为经营性净资产保值;大于100%,视为经营性净资产增值;反之,视为减值。

(2)经营性净资产收益率:(税后节余与收益÷平均经营性净资产总值)×100%

反映各单位经营性净资产及总资产的对外创收及盈利能力。比例越高,盈利能力越大;反之,越低。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各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及债权人债权的安全程度。比例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反之,越小。

(4)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反映各单位资产流动性的大小以及资产变现及偿债能力。比率越高,偿债能力越强;反之,越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校办企业及相关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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