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事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事务公开,是指公司在履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事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即:事务公开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常规信息定时公开,非常规信息及时公开;公开方式多样化,便于公众查阅取得;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条公司事务公开工作在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综合部负责政务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事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下列事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 资产公司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 资产公司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资产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产业技术政策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 资产公司直接实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依据、条件等。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经公司班子成员讨论决定后公开。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对于不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事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该信息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实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依申请公开:
(一) 事务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事务许可事项的依据、结果等;
(二) 其他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公开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 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人同意公开的书面意见,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综合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 该项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但该信息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可以提供纸质资料或者电子版本,也可以让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
(二) 属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属于不得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四)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综合部办收到信访申请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情况建立台账,便于年底统计。
第四章内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
下列事项在公司内部公开:
(一) 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 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三) 公司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况;
(四) 公司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工资调整情况;
(五) 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综合部提出信息公开建议,报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公开。
第五章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根据自身情况和信息内容,公司采取的事务公开方式有网上发布、报刊刊登、电视广播、办公地点问询查阅等。凡有利于事务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方式,都应当充分加以运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推进实施网上服务项目,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事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事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事务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公开事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司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能公开。
湖科资产经营公司党支部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