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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经营公司公务和商务接待的补充规定

作者:时间:2017-04-17点击数:

湖科资〔2016〕001号

一、资产经营公司公务和商务接待严格执行《湖科资产经营公司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湖科资〔2015〕003号)相关规定。

二.公务接待参照湖北科技学院公务接待标准,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暂定自助餐标准30元/人(不含酒水),桌餐标准60元/人(不含酒水)。中餐不提供酒水,晚餐提供少量酒水,用本地酒,酒水标准不超过150元/瓶。

三.商务接待中,中餐不提供酒水,晚餐提供少量酒水,用本地酒,酒水标准不超过150元/瓶。

四.公务和商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用车,需由经手人提前并如实填写《资产经营公司用车审批单》,综合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其使用经费从公司基本支出经费中列,报销必须附《资产经营公司用车审批单》。租车费用参照2014年3月1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执行。

五.附则

本补充规定由资产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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