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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内门店管理追责制度

作者:时间:2017-04-17点击数:

湖科资〔2015〕010号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强化校内门店管理,确保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关于校内门店管理办法落实到位,强化管理方和承租方主体责任意识,减少工作和经营过程中的失误,依据《湖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校内门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负责人、门店管理人员和各门店承租方。

(三).湖科资产经营公司是门店管理单位,公司负责人是校内门店管理总负责人,门店管理人员是受公司指派的负责门店的日常管理,各承租方是各自承租门店的经营和安全负责人。

(四).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2.分清管理方责任与承租方责任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4.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结合原则

二.追责范围

(一).对管理部门(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的追责范围

1.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在门店竞标过程中出现虚假竞标、明招暗定,私下与竞标人谈条件,或利用资质、信誉等提高竞标入围标准,或为某一竞标人量身定做倾向性条款。

2.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没有依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而是在与中标人私自串通下,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

3.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在没有通过竞标的情况下,私自将门店租予社会组织或个人,并私自收取租金和保证金据为己有。

4.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明知竞标过程中存在“陪标”,随意压标现象,但视若罔闻,导致国有资产贬值。

5.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对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后收取的租金或保证金因主观意愿而没有上缴公司财务。

6.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门店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指导,而导致门店管理人员在门店竞标、日常管理中出现较大失误。

7.门店管理人员没有定期巡查校内门店,对各承租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经营内容等督促不到位而出现的混乱局面。

8.门店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个别承租方的改建、扩建、用电情况、消防设施等监管不严或纵容,留下安全隐患。

9.门店管理人员工作懈怠,没能按期或定期及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催缴租金。

10.门店管理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对不再续租的门店进行详细检查和清理,导致门店不能及时再次竞标招租。

11.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与消防、公安、安监等部门联络不畅,导致较大经济损失。

12.门店管理人员没有对门店承租人讲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致使门店承租人不了解相关规定,由此产生超生现象。

(二).对承租方的追责范围

1.承租方在没有事前征得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私自将门店或门店内部分柜台转租、出租给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2.承租方在管理人员多次检查和督促下,仍超范围经营,随意占道和占用公共空间经营。

3.承租方在门店租赁期限已到的情况下,经门店管理人员多次催促仍故意拖延或拒交租金。

4.根据门店《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已到的情况下仍拒不搬离,或以各种借口拖延搬离时限。

5.承租方在门店内没有设置消防设施或相关设施已损坏;消防通道被堵塞或占用;门店装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承租方在门店内存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品;用电不规范,存在超负荷现象,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承租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存在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校园秩序行为;销售有违国家文化管理规定的淫秽、邪教等音像制品。

8.承租方有违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商和无保质期等问题食品;对食品生产环节,如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把关不严,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9.承租方未经管理部门同意,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单和放置广告牌,随意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影响校园管理秩序。

10.承租方在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私自改建、扩建门店结构;改变门店内的水、电线路。

11.承租方随意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尤其是雇佣有前科劣迹、重大传染疾病和在逃通缉要犯等行为。

12.承租方对管理部门联合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不配合,在肢体和言语上存在不文明行为。

13.承租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批准并在门店管理人员讲解相关规定后,仍私自超生。

三.责任承担

(一).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承担的责任

1.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门店竞标、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招租环节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有违门店竞标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负责人负主要责任、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

2.门店管理人员在门店日常管理中由失误、隐瞒事实、欺骗等问题而导致公司负责人做出错误决定,门店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公司负责人负部分责任。

3.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之间沟通不及时、联络不畅导致在门店管理中出现的较大失误,由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共同担责。

4.公司负责人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公司负责人负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1).情节轻微,没有对门店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2).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3).由自然因素、非主观因素或某种意外造成的。

(4).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免于追责。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从重处罚:

(1).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后未能及时补救,导致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

(二).承租方承担的责任

1.承租方随意转租、占道或超范围经营、随意粘贴等有违相关规定行为,并在管理人员多次督促下仍拒不整改的,追究承租方责任。

2.承租方由于自身经营活动而妨碍其他承租方正常经营,或造成其经济损失的,由承租方负全责。

3.承租方由于对门店安全管理懈怠,导致发生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并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负全责。

4.承租方由于经营内容有违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相关制度,对他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承租方负全责。

5.承租方在对门店使用、装修、拆除时,造成门店原有结构或附属设施损坏,由承租方负全责。

6.承租方在门店租赁期限已到情况下,多次拖延、拒交门店租金,或拒不搬离,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收回,所有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7.承租人不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门店管理方相关规定,私自超生,后果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追责种类

(一).对公司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视情节给予下列追责:

1.检讨、书面检查;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降职、降薪

4.留用察看

除以上行政性处罚,未按公司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国有资产损失由公司负责人或门店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二).对承租方视情节给予下列追责:

1.劝导、说服教育(适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2.责令整改(适用于门店安全管理和多次劝导无果的);

3.赔偿经济损失(适用于对门店管理方和他人经济赔偿);

4.保证金不退(适用于未经管理部门同意私自转租门店);

5.强制收回门店(适用于拖延或拒交租金、到期拒不搬离);

6.责令停业并限期搬离校园(不服从管理且造成恶劣影响)。

五.追责程序

(一).对公司负责人和门店管理人员的追责程序:

1.追责可由公司负责人、或财务人员提出,并对追责内容认真核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处理意见根据被追责对象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提交公司书记,或总经理审批。

3.被追责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提出申述,申述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4.对公司负责人的追责由校主管领导或校纪委处理。

5.违反追责处理制度,公司将按行政性处罚从严处理。

(二).对承租方的追责程序:

1.在公司可控范围内,除劝导、说服教育外,可由公司负责人或门店管理人员提出追责,并对追责内容认真核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处理意见根据承租方经营项目、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由公司负责人协商审批。

3.被追责的承租方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提出申述,申述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4.违反追责处理制度,将按行政性处罚从严处理。

如发生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已触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处理过程交由公安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负责协助调查。

六.附则

本制度由资产经营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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