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资〔2015〕009号
一.总则
(一).为加强学校门店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商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门店。未经学校授权的门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三).湖科资产经营公司是校内门店的主管单位,公司指定的员工负责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学校保卫处协助门店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管理范围
(一).管理人员负责通过竞标形式进行门店的招租,竞标时要详细查看竞标方资质和信誉度,并严格按照门店竞标管理实施方案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二).管理人员按竞标结果与承租方签订门店《租赁合同》和《承诺书》,同时负责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并出具相应收费证明。
(三).管理人员对承租方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必要时会同相关单位联合检查,严禁以租代管;督促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制定的承租方责任条例规范自身的经营活动。
(四).管理人员定期催缴即将到期和已到期的门店租金,并与承租方续签租赁合同;如承租方不再续租,管理人员需及时清理门店,并通过相关媒介发布竞标公告。
(五).管理人员对已到租赁期限的、并不再续租门店的承租方,根据其门店使用情况退还或扣除相应保证金;如承租方续租,保证金将随《租赁合同》继续承保。
(六).管理人员对所管门店的承租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七).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消防、安监和城管等单位以及学校保卫部门密切联系,取得各方支持,做好人防、物防、技防的监管和协调。如遇特殊情况,管理部门需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处置。
三.承租方责任条例
承租方在获得门店使用权或经营权后,同时要承担如下责任:
(一).承租方与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获得门店使用权的同时,应会同门店管理人员到工商等部门了解相关事宜后,方可经营。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禁止超范围经营,禁止私自转租、出租门店或门店内部分柜台。
(三).承租方负责人是门店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门店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根据本门店特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门店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停用、拆除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封闭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2.门店的装修、改建要符合消防部门规定的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助燃材料。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要符合技术标准。
3.门、窗附近不得摆放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遇火情,工作人员要及时扑救、及时报警,并及时通知管理部门。
4.门店内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化学品和危险品,更不得从事生产化学品和危险品。
5.门店内各种电器要在安全原则下使用,规范用电,严禁超负荷,以免因用电功率过大或混电导致火灾发生。
6.门店负责人要做好贵重物品和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经营活动不能影响校园文化环境和生活秩序:
1.禁止利用租赁门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和强买强卖;禁止销售假冒伪劣或有害人身健康的物品、食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变质或具有放射性、污染环境的商品。
2.门店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淫秽和危及国家安全的商品。
3.门店禁止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4.各门店不得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单和放置广告牌,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如确有需要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5.各门店不得擅自占用公用面积经营,以及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物品,如有需要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各门店场所要保持清洁整齐,道路或室内通道畅通;店内各项物品做到摆放有序、整齐;保持门店周围卫生清洁。
(五).各门店承租人有义务履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六).各门店承租方在装修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门店的建筑结构或变动门店内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七).门店承租方要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门店招聘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并根据需要办理健康证等特定证件。门店不得雇佣无有效证件、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的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疾病人员。
(八).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饮食服务的承租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依照相关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预防为主,对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出售等重要环节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操作,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门店承租方要服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校内的安全稳定。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四.附则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