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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追责制度

作者:时间:2017-04-17点击数:

湖科资〔2015〕006号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印章管理,提高印章管理人员和用印人的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湖科资产经营公司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减少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根据公司管理办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司公章由综合办负责人负责;财务专用章由指定财务人员负责;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法人自行保管;用印人特指公司所有申请使用印章的员工。

(四).追责坚持的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4.惩前毖后、有错必纠原则

二.追责范围

(一).印章保管人或公司员工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私自刻制带有公司名称或法人名称字样的印章。

(二).印章保管人由于印章保管不善,致使印章丢失,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三).印章保管人在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情况下,在对外文件、协议、证明材料、财务报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保证书、介绍信等文件或空白文件上擅自用印。

(四).印章保管人员在未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和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情况下,允许其他员工将印章带出公司。

(五).印章保管人在印章外出使用后,没有及时督促回收,导致延误其他工作,并造成损失的。

(六).印章保管人员由于某种原因不在岗位,但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将印章暂时交给他人保管。

(七).印章保管人未对合同、协议等文件内容认真核实,或在字迹不清、存在涂改的文件上用印。

(八).公司员工未经印章保管人和公司负责人同意,擅自用印,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九).公司员工和印章保管人携带印章外出使用时,印章丢失或用印不严谨、错误用印,导致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

(十).印章保管人在工作变动或调离公司前,未将印章交给公司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而私自将印章丢弃、带走或损坏。

三.责任承担

(一).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有监督、检查、核实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保管人对公章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用印人负部分责任;但对未经公司负责人或保管人审批的公章使用,用印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二).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有监督、检查、核实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保管人对财务专用章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用印人负部分责任;但对未经公司负责人或保管人审批的财务专用章使用,用印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三).法人章的保管者是公司法人,法人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有独立使用权力,但要依据综合或财务人员提交的支付申请、取汇款凭证等需加盖法人章文件时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四).公司印章由于丢失而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由印章保管人或用印人负全部责任。

(五).公司印章外出借用期间所产生的任何与该章相关联的,并与借用目的无关的后果,均由用印人或用印人和保管人共同负全责。

(六).公司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印章,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自负,对公司产生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免于处罚:

1.情节轻微,没有对公司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

2.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3.由自然因素、非主观因素或某种意外造成的。

4.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免于追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严或从重处罚:

1.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后未能及时补救,导致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四.追责种类

(一).检讨、书面检查;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停职、降职、降薪;

(四).留用察看

除以上行政性处罚,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印章保管人,或用印人,或印章保管人和用印人共同承担。

五.追责程序

(一).追责可由印章保管人、或公司负责人提出,并对追责内容认真核实,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二).处理意见根据被追责对象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提交公司书记,或总经理审批。

(三).被追责人员针对处理意见,有权提出申述,申述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四).对公司负责人的追责由校主管领导或校纪委处理。

(五).违反追责处理制度,公司将按行政性处罚从严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由资产经营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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