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资〔2015〕005号
一.总则
(一).为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权威性、严肃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及停用,实现印章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印章。
(三).印章种类: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财务专用章。
二.印章刻制与启用
(一).印章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持公司综合办开具的介绍信委托专人到指定机关和公司执行印章的刻制。
2.印章的形体、规格和字体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未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员工严禁私自刻制公司印章。
(二).印章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留样保存,以便查备。
2.新印章启用应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三.印章保管
(一).公章由综合办负责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指定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由法人自行保管。
(二).公司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完立即放回原处。一旦丢失,立即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三).用印人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表》,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公司,确需外出使用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陪同前往办理;而由于保管人员不能陪同前往的,用印人需填写借据,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公司,用后及时归还。
(四).印章保管人员因岗位变动或调离公司时,须向公司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交接保管后,方可办理离岗或调动手续。印章在交接时要在公司负责人监督下进行,并填写《印章移交申请表》,双方当事人和公司负责人都需签字。
(五).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交给他人,由于某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印章应交给公司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四.印章使用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出台或签发的章程、规章制度、协议、对外文件、证明材料、财务报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担保书、承诺书等适用于公司公章使用范围。
2.在公司现金收讫、付讫、转账结算时需要加盖法人章;合同、管理人员人事任免上根据需要加盖法人章。
3.财务专用章用于公司财务支出和收入证明的签章,主要在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等相关业务。
(二).印章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须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同时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人员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和不经公司负责人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印。
3.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是否有涂改,审核手续是否完备。
4.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材料和介绍信上用印。确因工作需要,待经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工作结束后,未使用的空白协议类文件须收回,已使用的需向印章保管人员备案。
五.印章停用
(一).更换新印章。在启用新印章时,综合办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对原有印章进行销毁或停用处理的申请。
(二).印章损坏已妨碍正常使用,须报公司负责人停用。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须及时报公司负责人废止。
(四).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综合办负责人负责登记备案,并传达销毁或作废声明。
六.附则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 11 月 23 日